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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
来源:区老龄委网站 日期:2018-06-11
关于对《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24  
 

 

来 源: 社会福利管理处     日 期: 2018-01-24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征求了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民政局、老龄办的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130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民政局。

传真:65395733

邮箱:smzjflc@163.com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123

 

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促进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持续运营,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48号)、《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13号)和市老龄委《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京老龄委发〔20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指经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备案公告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

第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申请备案公告必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驿站运营方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的双方协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消防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消防安全检测报告(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一事一议”证明、房屋归属证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消防安全检测报告)等材料。

第四条 认定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与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标准,应以驿站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建制作为依据。原则上,在设有社区居委会的城市社区建设的驿站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在设有村委会的农村社区建设的驿站为农村幸福晚年驿站。

城乡结合部地区建设的驿站,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认定标准,确定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或农村幸福晚年驿站。

第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奖励措施包括服务设施支持、服务流量补贴、托养补贴、连锁运营补贴和运维经费支持。

 

第二章  服务设施支持

 

第六条 服务设施支持是指政府在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场所设施方面给予的支持。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各区政府应无偿将养老服务设施提交给企业或社会组织建设运营。

如有政府提供场所设施仍收取租金或以其他形式变相收取租金的,应予坚决纠正,切实落实“政府无偿提供设施”要求。

第七条 在老年人口密集地区、政府确实难以提供公共服务设施的,经政府同意、由运营商租赁其他社会设施或拿出自有设施用于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各区、街道(乡镇)不得将设施费用转嫁给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商。

第八条 支持加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护理站建设,为护理站提供服务场所,具备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依托护理站拓展开展居家护理服务,探索将护理站服务纳入长期护理险报销范围。

 

第三章  服务流量补贴

 

第九条 服务流量补贴是指综合考虑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老年人数量、服务项目、服务人次、服务时长等不同因素给予的资助补贴。

服务流量以标准小时为核算单位。标准小时以服务收费、服务人次为测算基数。对于收费服务项目,服务收费10元人民币等同于1个标准小时;对于不收费服务项目,服务5人次等同于1个标准小时。

农村幸福晚年驿站服务流量按照实际流量1.5倍系数进行测算。

第十条 对于符合补贴范围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项目,原则上按照每个标准小时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范围包括为老年人提供的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健康指导、康复护理、代办、巡视探访、法律咨询、呼叫服务、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方面的服务项目,以及为托底保障对象、困境保障对象、重点保障对象提供的低偿服务项目。

照料服务项目不纳入服务流量统计范畴。

第十一条 各区要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所发生的基本费用作为重点补贴范围。

对于巡视探访等已从市区层面做出专项部署的项目,要单独列出、专项规范,作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供需对接平台建设的重要支持方向。

 

第四章  托养补贴

 

第十二条 托养补贴是指根据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开展集中照料给予的资助补贴。

第十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参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按照实际收住情况,日间托养每人每天给予不低于5元的托养补贴,短期全托照料每人每天给予不低于10元的托养补贴。

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全托照料每月每床给予不低于300元的托养补贴。

每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全托照料床位补贴的数量不得超过9张。

第十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当与托养服务对象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建立明确的法律关系。

托养服务协议是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申请托养补贴的凭证和依据。

第十五条 各区可探索对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签约服务家庭床位予以托养补贴。

 

第五章 连锁运营补贴

 

第十六条 连锁运营补贴是指对实行连锁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给予的奖励补贴。

第十七条 按照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连锁机构的数量给予连锁补贴,每连锁运营1家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连锁运营补贴在连锁机构开业运营半年以上方可拨付。

 

第六章 运维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收费,参照养老机构相关政策实行与居民用户同价。

 

第七章   资助审核及发放

 

第十九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申请扶持资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标准,安装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开通养老(助残)卡刷卡计次功能,建立完整服务信息记录制度,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和服务事项记录账簿详细记录每次服务信息。对于65岁以上老年人,须通过养老(助残)卡实现刷卡记录服务信息;对于60-64岁老年人,通过养老(助残)卡或签约服务方式记录服务信息。

2.年度内没有出现虚假记录信息,出现服务核算和记录错误次数少于3次。

3.受助机构在申请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社会负面影响、服务纠纷,未出现3次及以上被核定的服务质量投诉。

第二十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申领扶持补助资金,应在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备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交申领补助资金申请(附件1),同时提交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法人登记证书、驿站运营方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签订的双方协议,以及备案公告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提交材料的齐全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后,及时报区民政局、区老龄办备案。区民政局、区老龄办根据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申请,协调安装全市社会福利信息平台及配套设备,实现驿站数据信息采集与全市社会福利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申请程序

扶持资助执行年度核算和资金拨付。

(一)申请。每年1月,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向其所属街道、乡镇提出年度资助资金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

2.托养服务协议;

3.驿站连锁运营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驿站的扶持范围、标准、申报条件,依托信息平台重点对驿站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拟申请补助资金额度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区民政局、区老龄办。

(三)复审。区民政局、区老龄办、区财政局联合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送的驿站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同意给予扶持资金支持,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核拨上年度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补贴原则上实行后补制。

各区可根据需要,自主决定给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预拨适量周转资金,用于支持驿站开业半年之内的运转经费,并在后补结算运营扶持补贴时多抵少补。

第二十三条 社区养老服务服务驿站运营扶持补贴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各区应在本办法资助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需求、财力等,进一步加大对本区属地驿站的运营支持。

鼓励各区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为托底保障群体、困境保障群体、重点保障群体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当在各区民政局、区老龄办指导下完成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安装工作,如实记录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长、服务收费等,并确保填报和提交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录入的数据作为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资助的主要依据。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要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委托的第三方社会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管理使用资助资金。对于政府拨付的运营补贴,应当在资金账目上开设专门科目,实行专款核算。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局、区老龄办、区财政局应加强对运营扶持奖励资金的管理监督,对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凡是发现未通过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准确录入相关信息,或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情况的,视情停止该养老服务驿站享受相关政策6个月。

发现受扶持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有违反资金使用和管理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累计出现三次违规问题的,取消该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当年运营扶持补贴。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由各区民政局、区老龄办依法追回相关财政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纳入全市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该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方及其法人代表不得再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各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资金保障标准,并将实施细则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三年。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老龄办等部门根据实际执行绩效等情况进一步研究长效性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附件1

 

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补助资金申领表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位于×××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筑面积××平方米,设施来源为政府无偿提供设施(或运营商租赁设施、利用自有设施建设)。目前,设有日间托养床位××张,全托照料床位××,主要开展服务内容有××××。经民政局、市老龄办备案公告,驿站已于××月××日正式对外运营。现拟申请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补助资金支持,请予批准。

在今后运营服务管理过程中,我们承诺将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如实记录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时长、服务收费等,并确保填报和提交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附件2

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运营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名称

 

详细地址

 

公告备案批次及备案时间

 

 

法人代表

 

 

全托照料床位数(张)

 

日间照料床位数(张)

 

签约家庭床位

服务人次

 

所连锁运营

驿站数量

 

法人银行账号

 

 

申请资助项目及额度(万元)

服 务

流 量

补 贴

 

托 养

 

补 贴

 

连 锁运 营

补 贴

 

街道、乡镇

初审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区民政局(区老龄办)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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